經國務院批準,《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與東南亞國家聯盟關于(At)修訂〈中國—東盟全面經濟合作(do)框架協議〉及項下部分協議的(of)議定書》《〈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與東南亞國家聯盟關于(At)修訂《中國—東盟全面經濟合作(do)框架協議》及項下部分協議的(of)議定書〉附件1的(of)附錄B:産品特定原産地(land)規則修訂》将于(At)2019年8月20日生(born)效。爲(for)了(Got it)正确确定《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與東南亞國家聯盟全面經濟合作(do)框架協議》項下進出(out)口貨物原産地(land),促進中國與東盟的(of)經貿往來(Come),海關總署制定了(Got it)《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海關〈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與東南亞國家聯盟全面經濟合作(do)框架協議〉項下經修訂的(of)進出(out)口貨物原産地(land)管理辦法》。現予以(by)公布,自2019年8月20日起執行。
海關可接受東盟成員國自2019年8月1日起簽發的(of)符合本公告附2所列格式的(of)原産地(land)證書,以(by)及2019年8月31日前(含8月31日)簽發的(of)符合海關總署令第199号附件1所列格式的(of)原産地(land)證書。
特此公告。
http://www.customs.gov.cn/customs/302249/302266/302267/2570744index1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