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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(At)執行《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(2019年本)》的(of)公告

欄目:行業資訊 發布時(hour)間:2019-12-27

2019年10月30日,國家發展改革委第29号令公布了(Got it)《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(2019年本)》,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。現就海關執行中的(of)有關問題公告如下:

  

一(one)、自2020年1月1日起,對屬于(At)《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(2019年本)》鼓勵類範圍的(of)國内投資項目,在(exist)投資總額内進口的(of)自用(use)設備以(by)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設備進口的(of)技術和(and)配套件、備件,除相關《國内投資項目不(No)予免稅的(of)進口商品目錄》和(and)《進口不(No)予免稅的(of)重大(big)技術裝備和(and)産品目錄》所列商品外,按照《國務院關于(At)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(of)通知》(國發〔1997〕37号)和(and)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及其他(he)相關規定免征關稅,照章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。

  

二、《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(2019年本)》施行後,投資主管部門按照該目錄出(out)具的(of)《國家鼓勵發展的(of)内外資項目确認書》,以(by)及直屬海關确認投資總額在(exist)5000萬元及以(by)上國内投資項目适用(use)産業政策條目時(hour)按照該目錄出(out)具的(of)《适用(use)鼓勵類産業政策條目确認通知單》中,“項目産業政策條目”或“項目适用(use)産業政策條目”的(of)内容爲(for)有關投資項目适用(use)的(of)《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(2019年本)》中“第一(one)類 鼓勵類”所列産業政策條目(代碼由“V”和(and)4位數字組成);“項目性質”爲(for)“國内投資鼓勵項目(M)”。例如,某國内投資項目适用(use)《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(2019年本)》“第一(one)類 鼓勵類”所列産業政策條目第一(one)項第1條有關要(want)求,則其适用(use)的(of)産業政策條目及代碼爲(for)“農田建設與保護工程(含高标準農田建設、農田水利建設、 高效節水灌溉、農田整治等),土地(land)綜合整治(V0101)”。

  

三、爲(for)保持政策的(of)連續性,對于(At)2020年1月1日以(by)前(不(No)含當日,下同)審批、核準或備案的(of)國内投資項目(以(by)項目的(of)審批、核準或完成備案的(of)日期爲(for)準,下同),屬于(At)《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(2011年本)( 修正)》鼓勵類範圍的(of),在(exist)投資總額内進口的(of)自用(use)設備以(by)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設備進口的(of)技術和(and)配套件、備件,可繼續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免征關稅、照章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手續。但有關項目單位應取得投資主管部門出(out)具的(of)《國家鼓勵發展的(of)内外資項目确認書》或直屬海關出(out)具的(of)《适用(use)鼓勵類産業政策條目确認通知單》(上述文件應于(At)2021年1月1日以(by)前出(out)具,其中“項目産業政策條目”或“項目适用(use)産業政策條目”仍按項目适用(use)的(of)《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(2011年本)(修正)》中有關條目及代碼填寫),按規定向海關辦理減免稅審核确認手續。

  

對于(At)2020年1月1日以(by)前審批、核準或備案的(of)國内投資項目,同時(hour)屬于(At)《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(2019年本)》鼓勵類範圍,有關項目單位取得投資主管部門按照《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(2019年本)》出(out)具的(of)《國家鼓勵發展的(of)内外資項目确認書》或直屬海關按照《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(2019年本)》出(out)具的(of)《适用(use)鼓勵類産業政策條目确認通知單》的(of),可按規定向海關辦理減免稅審核确認手續。

  

四、對不(No)屬于(At)《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(2011年本)(修正)》鼓勵類範圍的(of)國内投資在(exist)建項目,但屬于(At)《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(2019年本)》鼓勵類範圍的(of),該項目進口的(of)自用(use)設備以(by)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設備進口的(of)技術和(and)配套件、備件,可參照本公告第一(one)條的(of)規定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,但進口設備已經征稅的(of),所征稅款不(No)予退還。

  

特此公告。

  


  海關總署

  2019年12月1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