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8年10月,中國與日本雙方海關正式簽署了(Got it)《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海關和(and)日本國海關關于(At)中國海關企業信用(use)管理制度和(and)日本海關“經認證的(of)經營者”制度互認的(of)安排》(以(by)下簡稱《互認安排》),決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《互認安排》。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:
一(one)、根據《互認安排》規定,中日雙方相互認可對方海關的(of)“經認證的(of)經營者”(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,簡稱“AEO企業”),爲(for)進口自對方AEO企業的(of)貨物提供通關便利。其中,日本海關認可中國海關的(of)高級認證企業爲(for)中國的(of)AEO企業;中國海關認可日本海關“經認證的(of)經營者”爲(for)日本的(of)AEO企業。
二、中日雙方海關在(exist)進口貨物通關時(hour),相互給予對方AEO企業如下通關便利措施:在(exist)開展風險評估以(by)減少查驗和(and)監管時(hour),充分考慮對方AEO企業的(of)資質;對需要(want)查驗的(of)貨物,在(exist)最大(big)程度上進行快速處置;指定海關聯絡員負責溝通聯絡,以(by)解決AEO企業通關過程中遇到(arrive)的(of)問題;在(exist)主要(want)基礎設施從貿易中斷恢複後,最大(big)程度上爲(for)AEO企業的(of)貨物提供快速通關。
三、中國AEO企業向日本出(out)口貨物時(hour),需要(want)将AEO企業編碼(AEOCN+在(exist)中國海關注冊的(of)10位企業編碼,例如AEOCN0123456789)通報給日本進口商,由日本進口商按照日本海關規定填寫申報,日本海關在(exist)确認中國AEO企業身份後,将會給予相關便利措施。
四、中國企業從日本AEO企業進口貨物時(hour),需要(want)分别在(exist)進口報關單“境外發貨人(people)”欄目中的(of)“境外發貨人(people)編碼”一(one)欄和(and)水、空運貨運艙單中的(of)“發貨人(people)AEO企業編碼”一(one)欄填寫日本發貨人(people)的(of)AEO編碼。填寫方式爲(for):“國别(地(land)區)代碼+AEO企業編碼(17位數字)”,例如“JP12345678901234567”。中國海關在(exist)确認日本AEO企業身份後,将會給予相關便利措施。
特此公告。
海關總署
2019年4月24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