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年4月4日,國家統計局網站公布《企業統計信用(use)管理辦法》,對2017版試行辦法進行修訂,融合了(Got it)統計聯合懲戒合作(do)備忘錄修訂版的(of)懲戒措施。
既往制度脈絡如下:
2014年11月27日,《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暫行辦法》(2014年第3号公告)。
2017年3月21日,《關于(At)對統計領域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有關人(people)員開展聯合懲戒的(of)合作(do)備忘錄》。
2017年6月26日,《企業統計信用(use)管理辦法(試行)》印發,對企業的(of)統計信用(use)信息進行認定和(and)記錄,建立統計信用(use)信息數據庫系統,爲(for)實施聯合懲戒夯實基礎。
2017年9月,中辦國辦印發《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(people)處分處理建議辦法》。
2018年12月17日,《關于(At)對統計領域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有關人(people)員開展聯合懲戒的(of)合作(do)備忘錄(修訂版)》出(out)台。
此次與《企業統計信用(use)管理辦法》同時(hour)公布的(of)還有《統計從業人(people)員統計信用(use)檔案管理辦法》,後者對2017年6月30日公布的(of)《統計從業人(people)員統計信用(use)檔案管理辦法(試行)》(國統字〔2017〕98号)進行了(Got it)修訂。
《企業統計信用(use)管理辦法》全文如下:
企業統計信用(use)管理辦法
第一(one)條爲(for)貫徹落實中央《關于(At)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(of)意見》《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(people)處分處理建議辦法》文件的(of)要(want)求,推進統計領域誠信建設,引導企業依法統計、誠信統計,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,根據《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統計法》《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統計法實施條例》《社會信用(use)體系建設規劃綱要(want)(2014-2020年)》《國務院關于(At)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(and)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(of)指導意見》及其他(he)有關規定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統計信用(use)管理,是(yes)指縣級以(by)上人(people)民政府統計機構對企業統計信用(use)信息開展的(of)采集、認定、公示和(and)共享等管理活動。
企業統計信用(use)信息是(yes)指縣級以(by)上人(people)民政府統計機構在(exist)統計調查、業務管理和(and)執法檢查等履職過程中獲取或制作(do)的(of)企業信息,具體是(yes)指:
(一(one))企業基本信息,包括企業名稱、地(land)址、統一(one)社會信用(use)代碼、法定代表人(people)或主要(want)負責人(people);
(二)遵守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和(and)國家有關規定情況;
(三)提供統計工作(do)的(of)組織、人(people)員和(and)工作(do)條件保障情況;
(四)執行統計調查制度情況;
(五)依法提供統計資料及其質量情況;
(六)統計違法行爲(for)及處理情況;
(七)其他(he)與統計信用(use)相關的(of)信息。
第三條本辦法适用(use)于(At)承擔法定的(of)政府統計資料報送義務的(of)企業。
第四條企業統計信用(use)管理應當遵循真實準确、客觀公正的(of)原則。
第五條國家統計局負責全國企業統計信用(use)管理工作(do),建立全國統一(one)的(of)企業統計信用(use)信息管理系統,指導、監督全國企業統計信用(use)管理工作(do)。
省級統計機構負責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企業統計信用(use)信息管理制度,組織、規範和(and)監督本行政區域企業統計信用(use)信息的(of)采集、認定、公示和(and)共享等工作(do)。
市級、縣級統計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以(by)及省級統計機構的(of)部署,負責采集并及時(hour)更新由其組織實施的(of)統計調查活動中的(of)企業統計信用(use)信息,認定企業統計信用(use)狀況,依法依規公示企業統計失信情況。
國家統計局派出(out)調查機構負責其組織實施的(of)統計調查活動中所涉企業統計信用(use)管理工作(do),及時(hour)将負責采集、認定的(of)企業統計信用(use)狀況與所在(exist)地(land)有關部門共享。
第六條企業統計信用(use)狀況分爲(for)統計守信企業、統計信用(use)異常企業、統計一(one)般失信企業和(and)統計嚴重失信企業,實施分類、動态管理。
第七條企業統計信用(use)狀況的(of)認定實行誰認定、誰公示、誰負責的(of)原則。
國家統計局、省級統計機構可以(by)根據統計執法檢查、統計數據核查等方式獲取的(of)企業統計信用(use)信息,直接認定企業的(of)統計信用(use)狀況。
第八條同時(hour)具備下列條件的(of)企業,爲(for)統計守信企業:
(一(one))爲(for)履行法定的(of)統計資料報送義務提供組織、人(people)員和(and)工作(do)條件保障;
(二)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、統計台賬,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(of)審核、簽署、交接、歸檔等管理制度;
(三)執行統計調查制度,真實、準确、完整、及時(hour)地(land)提供統計調查所需資料;
(四)積極配合統計執法檢查和(and)統計數據核查;
(五)未被其他(he)部門列入聯合懲戒失信名單,未發現有任何違反統計法律法規和(and)統計調查制度的(of)行爲(for)。
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(one)的(of)企業,爲(for)統計信用(use)異常企業:
(一(one))未按照法定的(of)統計資料報送義務提供組織、人(people)員和(and)工作(do)條件保障;
(二)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、統計台賬,未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(of)審核、簽署、交接、歸檔等管理制度;
(三)遲報統計資料;
(四)統計資料報送異常且不(No)能做出(out)合理解釋;
(五)通過登記的(of)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。
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(one)的(of)企業,爲(for)統計一(one)般失信企業:
(一(one))提供不(No)真實統計資料;
(二)拒絕、阻礙統計調查、統計檢查;
(三)多次遲報統計資料;
(四)被統計機構行政處罰後,一(one)年内未按照《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》自行公示。
第十一(one)條有下列情形之一(one)的(of)企業,爲(for)統計嚴重失信企業:
(一(one))編造虛假統計數據;
(二)提供不(No)真實統計資料,拒報或者故意遲報統計資料,屬于(At)《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(people)處分處理建議辦法》規定的(of)情節嚴重或者情節特别嚴重統計造假、弄虛作(do)假違法行爲(for);
(三)拒絕、阻礙統計調查、統計檢查,情節嚴重;
(四)轉移、隐匿、篡改、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(and)憑證、統計台賬、統計調查表及其他(he)相關證明和(and)資料;
(五)拒絕答複或者不(No)如實答複統計檢查查詢書;
(六)有其他(he)嚴重統計違法行爲(for),應當受到(arrive)行政處罰。
第十二條認定機構将企業認定爲(for)統計信用(use)異常、統計一(one)般失信、統計嚴重失信等的(of),應當作(do)出(out)認定決定。認定決定包括企業名稱、統一(one)社會信用(use)代碼、認定日期、認定事由、作(do)出(out)認定決定機構。
第十三條認定機構應當自作(do)出(out)認定決定之日起10個(indivual)工作(do)日内,書面向被認定爲(for)統計信用(use)異常、統計一(one)般失信、統計嚴重失信的(of)企業告知所被認定的(of)事實、理由、依據以(by)及享有陳述、申辯的(of)權力。
通過登記的(of)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(of)企業,可以(by)通過郵寄信函的(of)方式與企業聯系。經向企業登記的(of)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兩次郵寄無人(people)簽收的(of),視爲(for)通過登記的(of)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。兩次郵寄間隔時(hour)間不(No)得少于(At)15日,不(No)得超過30日。
第十四條認定機構應當自作(do)出(out)統計一(one)般失信和(and)統計嚴重失信決定之日起20個(indivual)工作(do)日内向社會公示。公示信息包括企業名稱、地(land)址、統一(one)社會信用(use)代碼、法定代表人(people)或者主要(want)負責人(people)、統計違法行爲(for)、依法處理情況等。
公示企業信用(use)信息不(No)得涉及國家秘密,不(No)得危害國家安全和(and)社會公共利益。
第十五條國家統計局在(exist)其網站建立統計失信企業信息公示專欄,并與“信用(use)中國”網站和(and)國家企業信用(use)信息公示系統聯通,向社會公示統計一(one)般失信和(and)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息。
省級統計機構在(exist)其網站建立統計失信企業信息公示專欄,公示職責範圍内統計一(one)般失信和(and)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息,并鏈接到(arrive)國家統計局網站統計失信企業信息公示專欄。
市級、縣級統計機構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分工,在(exist)本級或者上級統計機構網站向社會公示統計一(one)般失信和(and)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息,同時(hour)加載到(arrive)省級統計機構失信企業信息公示專欄。
第十六條統計一(one)般失信和(and)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期限爲(for)1年。公示期間,企業認真整改到(arrive)位并提出(out)申請,經履行公示職責的(of)統計機構核實後,可以(by)從公示網站提前移除企業信息,但公示時(hour)間不(No)得少于(At)6個(indivual)月。
公示期間,企業整改不(No)到(arrive)位被查實的(of),公示期限延長至2年;再次發生(born)統計違法行爲(for)并查實的(of),自查實之日起,公示2年。
第十七條縣級以(by)上人(people)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遵循誠信守法便利、失信違法懲戒原則,對統計守信企業予以(by)激勵;對統計信用(use)異常企業、統計一(one)般失信企業加強監督檢查;将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息納入金融、工商等行業和(and)部門信用(use)信息系統,并按照《關于(At)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(people)信用(use)監督、警示和(and)懲戒機制建設的(of)意見》,以(by)及《關于(At)對統計領域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有關人(people)員開展聯合懲戒的(of)合作(do)備忘錄(修訂版)》實施聯合懲戒。
聯合懲戒措施包括:
(一(one))依據統計法對失信企業及失信人(people)員采取以(by)下懲戒措施:
1.對失信企業依法作(do)出(out)行政處罰;
2.通過國家統計局網站、“信用(use)中國”網站、國家企業信用(use)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失信企業和(and)失信人(people)員信息;
3.将失信企業列爲(for)重點監督檢查對象,再次發現有統計違法行爲(for)的(of),延長公示期限;
4.對負有責任的(of)屬于(At)國家工作(do)人(people)員的(of)領導人(people)員和(and)直接責任人(people)員,按照有關規定移送任免機關、紀檢監察機關、組織(人(people)事)部門依紀依法給予處分處理。
(二)依法限制取得财政資金和(and)社會保障資金支持。
(三)依法限制參加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标。
(四)将失信信息作(do)爲(for)在(exist)股票、可轉換債券發行審核及在(exist)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挂牌公開轉讓審核的(of)參考。對失信主體注冊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加強管理,并按照注冊發行有關工作(do)要(want)求,強化信息披露,加強投資人(people)保護機制,防範有關風險。對申請發行企業債券不(No)予受理。
(五)暫停審批科技項目;對已經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(of),經認定機構核實,取消資格;禁止參與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。
(六)依法限制申請外國人(people)來(Come)華工作(do)許可、申報引進外國專家項目、引才引智示範基地(land)、出(out)國培訓項目等引智項目。
(七)依法限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。
(八)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(land)及出(out)讓探礦權、采礦權。
(九)嚴格、審慎審批新改擴建項目的(of)環評事項。
(十)依法限制新增建設項目審批;限制建築業企業資質;從嚴審核包括新增許可範圍在(exist)内的(of)鐵路運輸企業準入許可。
(十一(one))依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(and)公用(use)事業特許經營。
(十二)依法限制享受财政資金補貼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。
(十三)依法限制受讓收費公路權益。
(十四)将失信信息作(do)爲(for)境内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或相關人(people)員成爲(for)股權激勵對象事中事後監管的(of)參考。
(十五)加大(big)進出(out)口貨物監管力度,加強布控查驗、後續稽查或統計監督核查。
(十六)對申請适用(use)海關認證企業管理的(of),不(No)予通過認證;已經成爲(for)認證企業的(of),按照規定下調企業信用(use)等級。
(十七)将失信狀況作(do)爲(for)納稅信用(use)評價的(of)重要(want)外部參考。
(十八)依法限制申請認證機構資質(含資質延續)、認證領域擴大(big);依法限制申請認證(含認證證書延續);認證機構加大(big)對失信企業的(of)證後監督力度,依法撤銷或者暫停相關認證證書。
(十九)取消申報國家知識産權示範和(and)優勢企業資格,取消申報國家專利運營試點企業資格。
(二十)作(do)爲(for)重點監管對象,加大(big)日常監管力度。
(二十一(one))依法限制申請設立保安服務公司。
(二十二)禁止申請信息安全産品和(and)系統測評服務,不(No)頒發證書,不(No)提供技術支撐;不(No)頒發各類信息安全服務資質,禁止其參與國家關鍵信息基礎安全保障建設服務;禁止申請信息安全從業人(people)員資格認定,不(No)頒發CISP資格。
(二十三)申請或享受住房保障時(hour),作(do)爲(for)重點核查或監督檢查對象。
(二十四)依法限制從事食品等行業。
(二十五)作(do)爲(for)審批參股、收購商業銀行的(of)參考依據。
(二十六)作(do)爲(for)保險機構的(of)設立及股權或實際控制人(people)變更審批或備案的(of)參考依據。
(二十七)在(exist)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衆公司收購的(of)事中事後監管中,對失信責任主體予以(by)重點關注。
(二十八)依法将失信責任主體的(of)違法失信記錄作(do)爲(for)公司債券核準或備案的(of)參考。
(二十九)将失信信息作(do)爲(for)非上市公衆公司重大(big)資産重組審核的(of)參考。
(三十)将失信信息作(do)爲(for)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審批的(of)參考。
(三十一(one))核準與管理相關外彙額度及辦理部分基于(At)信用(use)的(of)跨境融資業務時(hour),将失信信息作(do)爲(for)審慎性參考。
(三十二)取消糧食收購許可,取消中央儲備代儲資格,不(No)得作(do)爲(for)政策性糧食收儲委托庫點,限制參與政策性糧食競買。
(三十三)對企業和(and)個(indivual)人(people)給予表彰獎勵、授予榮譽稱号時(hour),參考其統計信用(use)狀況,對失信企業和(and)失信人(people)員,不(No)予頒發政府榮譽;及時(hour)撤銷失信企業和(and)失信人(people)員獲得的(of)榮譽稱号。
(三十四)依法限制參加各類評先評優。
(三十五)依法限制招錄(聘)爲(for)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(do)人(people)員。
(三十六)失信責任主體是(yes)自然人(people)的(of),依法限制登記爲(for)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(people)。失信責任主體是(yes)機構的(of),該機構法定代表人(people)依法限制登記爲(for)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(people)。
(三十七)依法限制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(people)、董事、監事。
(三十八)協助查詢反饋統計嚴重失信人(people)員身份、出(out)入境證件信息;協助查找下落不(No)明但必須接受調查詢問的(of)統計失信被執行人(people);統計嚴重失信被執行人(people)拒不(No)履行法律文書确定的(of)義務,由人(people)民法院依法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采取限制其出(out)境。
(三十九)将失信人(people)員有關信息記入個(indivual)人(people)信用(use)記錄和(and)統計從業人(people)員誠信檔案,一(one)定期限内不(No)得從事與會計、統計等有關的(of)工作(do),不(No)能取得會計、統計等有關專業職稱。
(四十)對存在(exist)失信記錄的(of)相關主體在(exist)證券、基金、期貨從業資格申請中予以(by)從嚴審核,對已成爲(for)證券、基金、期貨從業人(people)員的(of)相關主體予以(by)重點關注。
(四十一(one))依法限制設立或入股融資擔保公司;将失信信息作(do)爲(for)證券公司、保險公司、基金管理公司、期貨公司等金融機構的(of)董事、監事和(and)高級管理人(people)員及分支機構負責人(people)任職審批或備案的(of)參考。
(四十二)在(exist)投資等優惠性政策認定,金融機構評級授信、信貸融資、管理和(and)退出(out),将失信信息作(do)爲(for)證券公司、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貨公司的(of)設立及股權或實際控制人(people)變更審批或備案,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(people)登記、重大(big)事項變更以(by)及基金備案,相關責任人(people)考核、幹部選任時(hour),将失信信息作(do)爲(for)重要(want)參考。
第十八條企業可以(by)向采集、認定本單位統計信用(use)的(of)政府統計機構提出(out)書面查詢申請,查詢本單位的(of)統計信用(use)信息和(and)統計信用(use)狀況。政府統計機構應于(At)15個(indivual)工作(do)日内回複。
第十九條縣級以(by)上人(people)民政府統計機構發現采集、認定和(and)公示的(of)企業統計信用(use)信息不(No)準确的(of),應當及時(hour)更正。
上級統計機構發現下級統計機構采集、認定和(and)公示的(of)企業統計信用(use)信息不(No)準确的(of),應當要(want)求下級及時(hour)更正。
公民、法人(people)或者其他(he)組織有證據證明統計機構采集和(and)公示的(of)企業統計信用(use)信息不(No)準确的(of),有權要(want)求統計機構予以(by)更正。經核查确有錯誤的(of),履行公示職責的(of)統計機構應當及時(hour)予以(by)更正或删除。
第二十條企業對統計機構在(exist)公示企業統計信用(use)信息工作(do)中的(of)具體行政行爲(for)或作(do)出(out)的(of)認定決定不(No)服的(of),可以(by)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。
第二十一(one)條縣級以(by)上人(people)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與同級有關部門建立合作(do)機制,推進信用(use)信息互認互通、信息共享。
第二十二條縣級以(by)上人(people)民政府統計機構未按本辦法履行職責的(of),由上一(one)級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;情節嚴重的(of),對負有責任的(of)主管領導和(and)其他(he)直接責任人(people)員依法依紀依規予以(by)處分。
第二十三條本辦法中的(of)各級統計機構是(yes)指縣級以(by)上人(people)民政府統計局和(and)國家調查隊。
第二十四條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(of)統計調查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。
第二十五條承擔法定的(of)政府統計資料報送義務的(of)其他(he)單位,其統計信用(use)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。
第二十六條民間統計調查單位統計信用(use)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。
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。
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。2017年6月26日公布的(of)《企業統計信用(use)管理辦法(試行)》(國統字〔2017〕97号)和(and)2014年11月27日公布的(of)《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暫行辦法》(2014年第3号公告)同時(hour)廢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