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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(At)開展“兩步申報”改革試點的(of)公告(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27号​)

欄目:行業資訊 發布時(hour)間:2019-08-09

   爲(for)貫徹落實國務院“放管服”改革要(want)求,進一(one)步優化營商環境,促進貿易便利化,海關總署決定在(exist)部分海關開展進口貨物“兩步申報”改革試點。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:
一(one)、“兩步申報”内容  
 在(exist)“兩步申報”通關模式下,第一(one)步,企業概要(want)申報後經海關同意即可提離貨物; 第二步,企業在(exist)規定時(hour)間内完成完整申報。

(一(one))對應稅貨物,企業需提前向注冊地(land)直屬海關關稅職能部門提交稅收擔保備案申請;擔保額度可根據企業稅款繳納情況循環使用(use)。

(二)第一(one)步概要(want)申報。企業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是(yes)否屬于(At)禁限管制、是(yes)否依法需要(want)檢驗或檢疫(是(yes)否屬法檢目錄内商品及法律法規規定需檢驗或檢疫的(of)商品)、是(yes)否需要(want)繳納稅款。

 不(No)屬于(At)禁限管制且不(No)屬于(At)依法需檢驗或檢疫的(of),申報9個(indivual)項目,并确認涉及物流的(of)2個(indivual)項目,應稅的(of)須選擇符合要(want)求的(of)擔保備案編号;屬于(At)禁限管制的(of)需增加申報2個(indivual)項目;依法需檢驗或檢疫的(of)需增加申報5個(indivual)項目(詳見附件1)。

(三)第二步完整申報。企業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内完成完整申報,辦理繳納稅款等其他(he)通關手續。稅款繳庫後,企業擔保額度自動恢複。如概要(want)申報時(hour)選擇不(No)需要(want)繳納稅款,完整申報時(hour)經确認爲(for)需要(want)繳納稅款的(of),企業應當按照進出(out)口貨物報關單撤銷的(of)相關規定辦理。

(四)加工貿易和(and)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内企業以(by)及保稅監管場所的(of)貨物申報在(exist)使用(use)金關二期系統開展“兩步申報”時(hour),第一(one)步概要(want)申報環節不(No)使用(use)保稅核注清單,第二步完整申報環節報關單按原有模式,由保稅核注清單生(born)成。

(五)報關單申報項目填制要(want)求按照《海關總署關于(At)修訂〈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海關進出(out)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〉的(of)公告》(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8号)執行。

(六)啓動“兩步申報”試點同時(hour)保留現有申報模式,企業可自行選擇上述二種模式之一(one)進行申報。

二、試點海關範圍  
(一(one))滿洲裏海關隸屬十八裏海關;

(二)杭州海關隸屬錢江海關駐下沙辦事處、舟山海關;

(三)甯波海關隸屬梅山海關;

(四)青島海關隸屬煙台海關駐港口辦事處、駐機場辦事處;

(五)深圳海關隸屬深圳灣海關、蛇口海關;

(六)黃埔海關隸屬新港海關、穗東海關。

三、“兩步申報”試點條件  
試點期間,适用(use)“兩步申報”需同時(hour)滿足下列條件:

(一(one))境内收發貨人(people)信用(use)等級是(yes)一(one)般信用(use)及以(by)上的(of);

(二)經由試點海關實際進境貨物的(of);

(三)涉及的(of)監管證件已實現聯網核查的(of)。
 轉關業務暫不(No)适用(use)“兩步申報”模式。

 本公告自2019年8月24日起實施。

 特此公告。




  海關總署

  2019年7月31日